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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公寓法摘要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4       公司名称:缅甸IFC旅游公司

昨日发布2016年《公寓法》中文版,得到很多朋友反馈,说新的《公寓法》太长不好读懂,所以昨日半夜整理了一下公寓法的主要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能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缅甸新的公寓法
 
从《公寓法》的条文看,可以看到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进入,在销售环节明确规定允许公寓的40%出售给外国人,但同时缅甸政府加强了对房产市场的管控,明确了在房产的开发、销售、转让等有关事宜的规定;并且发布了公寓的产权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公寓的定义
公寓是指依照本法在集体所有的登记土地上建造的六层以上集体所有的高层建筑
需特别注意的是《公寓法》规定公寓必须是建立在共有土地之上
 
二、政府对共有土地要求如下
 
(a)属于可用于住房发展的类型,并且属于根据现行法律允许所有权转让的土地类型
(b)在登记机关办理集体所有登记手续的;
(c)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组织的规定;
(d)面积须超过20,000平方英尺。
 
 
三、政府监管部门设立
 
1、经工会批准缅甸政府成立国家或者地区管理委员会
2、经联邦政府批准成立内比都管理委员会
 
四、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如下:
(a)执行本法的职能,以符合该部在有关领域的政策;
(b)领导、组织、教育和激励,以改善和发展都市地区的现代建筑物和公寓制度;
(c)向发展商提供必要的意见,以实现公寓的现代化发展;
(d)审查,以便按照公寓发展的固定设计和标准建造,雇用咨询小组监督建造;
(e)同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建筑组织和企业家进行联系;
(f)监督公寓建筑过程的安全,以避免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g)为执行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助,为已建成的公寓的可持续性、整洁和翻新作出计划;
(h)如该公寓单位无开发商,[管理委员会]应同意该公寓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所有权股份价值;
(i)必要时检查协会基金账户
 
 
五、公寓开发商的有关规定
 
1、 应当缴清最低注册资本
2、 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3、 发展商如欲延长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可向有关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4、 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土地和建筑物模型、证明文件[土地和建筑物]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公寓、资料为集体所有的设施和所有权份额价值等资料
 
六、开发商的权利
 
(a)经有关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委任一名共同发展商;
(b)可以在公寓建成前提前出售该单位;
(c)依照本法向外国人出售公寓单位,不得超过40%。
 
七、开发商的职责如下
(a)仅在向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公寓;
(b)具有规定的最低资本金,并按照规定向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c)符合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规定;
(d)在有关登记机关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向有关登记人员登记设立公寓的文书;
(e)取得许可证后,在登记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规定的公寓;
(f)并取得占用许可证后,向登记干事登记建立公寓的文书和记录;
(g)向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共同发展商的资料;
(h)如果该单位出售给外国人:在出售开始时通知登记官员;
(i)如果该单位出售给外国人:只出售从国外正式转让的外币;
(j)按照所有指明的标准,包括指定建筑物的所有所需部分,管理该管有式公寓;
(k)依法缴纳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公寓登记印花税。
 
八、共有人的权利如下
(a)有权以第20条规定的任何转让方式向登记干事登记转让单位的文件。有权变更受让人的所有权;
(b)转让文件依照本法登记后,该单位归该单位所有;
(c)有权将单位出售、交换、赠与、解除、出租或抵押
(d)有权将该单位出租、抵押给外国人或者允许外国人出租、抵押
(e)有权将该单位抵押给银行;
(f)有权自费对该单位的内部部分进行翻修和小修小补;
(g)经执行委员会批准,有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用于社会事务;
 
九、罚款规定
(a)违反本法规定的禁令,或者不履行本法发布的规章、命令规定的职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b)任何人如被定罪未能根据第20条登记转让单位的转让文书,可被罚款100万缅元至250万缅元。
(c)任何人士如违反第33及34条的规定,而在定罪后仍继续犯同一罪行,则每犯一日,可处该两项罪行所订最高罚款的10%。
 
 
以上就是2016年《公寓法》的主要内容摘要,最后做下总结如下:
 
1、同一幢公寓中出售给外国人的住宅单位不得不超过总套数的40%;
2、若向外国人销售住宅单位,在销售启动时即要报告登记机关;
3、向外国人销售住宅单位,价款仅能用从国外合法汇入的外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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